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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112學年度第二學期身障學生及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案

一、依據本市身心障礙幼兒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與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者,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但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政府提供就學費用之補助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有關案內減免補助對象、補助基準及申請文件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
1、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持有經本市鑑輔會開立之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且就讀本市私立國中、本市私立國小之學生。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及子女均設籍本市,其子女就讀本市私立國中、本市私立國小。
(二)學雜費減免補助基準:
1、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5,000元。
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8,500元。
3、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1萬2,500元。
4、持有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其學雜費減免補助基準,準用本市身心障礙幼兒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第4點第1款第1目規定。
(三)申請文件:
1、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如附件)、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及甲式或丙式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如附件)、家長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及甲式或丙式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3、最近一年(111年)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文件:由國稅局開立之111年度綜合所得清單,含父、母及申請學生之資料(本項資料經申請可由本局協助查調)。

四、本案需申請是項補助之學校,請於113年4月1日(星期一)前,按序彙整校內學生相關申請文件,免備文逕寄(送)至新社區大林國民小學古主任彙辦(地址:臺中市新社區福興里美林38號。信封封面請加註「112學年度第2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學雜費減免補助」)。

五、另倘案內學生及家長需由本局協助財稅調查,亦請學校於113年4月1日(星期一)前填妥「○○學校申請財稅調查人員名單彙整表」(如附件),電子檔(Excel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新社區大林國民小學古主任信箱(pigheadrabbit@st.tc.edu.tw),紙本逐級核章後,連同申請文件一併繳交,俾利申請相關證明。

六、檢送本案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及學校申請財稅調查人員名單彙整表(範例)各1份,前開表件亦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tc.edu.tw)-科室業務-特殊教育科-表
單下載-【私立國中小-身障學雜費減免相關表件】下載。